故意伤害案件缘何公诉难
发布时间:2011-02-22 浏览次数:2993
根据犯罪情形及审判程序的不同,对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可通过公诉和自诉两种途径解决。结合我院近几年受理及提起公诉案件的情况来看,故意伤害案件或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因某些程序上的缺陷而出现公诉难的现象,从而使通过提起公诉追究刑事犯罪的案件在庭审时陷入两难境地,若处理不当,容易引 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导致双方矛盾再度激化。
透过我院提起公诉的故意伤害案件,分析个案并结合自己的实践活动,笔者分析认为故意伤害案件之所以出现公诉难的现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㈠侦查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件责任分工不明确。
从故意伤害案件的后果来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在案发后就比较明朗化,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重伤的情况,就需要由法定的鉴定机关做出伤情鉴定。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经鉴定构成重伤的,应依公诉程序进行,而鉴定为轻伤的,则一般要通过自诉程度进行。这种依靠法医鉴定的结论来决定案件是依公诉程 序还是依自诉程序的做法,显然滞后于案发后应及时进行的侦查工作,特别是现场勘查,从而导致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分工责任不明确。如故意伤害案件发案后,接报后首先赶到现场的往往是派出所的民警,在没有确定伤情的情况下,往往由派出所进行最初的侦查,但由于派出所技术条件、人员素质的限制,他们对案件的侦查往 往过于简单化,特别是在嫌疑人认罪的情况下,形成的刑事案件的证据往往达不到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很多案件没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遗留的原始证据要么不提取,要么提取程序不合法,导致证据无效。第一现场遭到破坏后,再想补充这方面的证据就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这样就为公诉案件的成功指控埋下了隐患。
㈡侦查工作不够细致、全面。
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应及时全面地固定证据。针对伤害案件翻供及不认罪现象屡屡发生的现状。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就要力求把证据搞全搞实,使调查搜集到的证据达到伤害案件的最低证据标准。如果案发后第一手材料及证据有疏漏,将会使以后的公诉活动处于不利地位,影响指控的力度,甚至导致公诉的 失败。如我院起诉的被告人王××故意伤害案件,案发后被告人认罪,被害人也明确指认系被告人将其打伤,侦查机关认为证据已很充分,就没有进行现场勘查,也 没有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及时鉴定和拍照,对现场证人的询问材料也很简单。在案发十多天后,才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后来被告人翻了供,部分证人也改变的证言,致使该案证据变得比较混乱,在庭审时,就被害人伤情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使案件一度限于被动局面。试想如果侦查机关案发后及时对被害人的 受伤部位进行拍照,对其它证据加以固定,那么这种局面就不会出现。
㈢证人一般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作伪证。
故意伤害案件特别是发生在农村的故意伤害案件,往往由邻里或其它纠纷引起,导致双方或家族之间引发殴斗,在这种情况下,现场证人要么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要么怕作证后,得罪其中一方而不愿作证。而被告人及被害人则都向有利于已方的情节辩解,夸大对方责任,推脱已方责任。现场目击者若 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一般以没看清或不在场为由拒绝作证。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往往主动出来作证,有些当时根本不在现场的人也出来作伪证,来加强已方证据的证明力。如果案件久拖不决,出现这种情况的机率会更大。这几种情况的出现,往往使证据变的扑朔迷离,难辨真伪。最终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一旦被动提起公诉,将面临指控失败的风险。
㈣辩护人介入使被告人不认罪或翻供现象增多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负面效应。因为在庭审前,辩护人能够比被告人更全面具体地了解到案情,对案件证据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矛盾点有较明确的认识。如果辩护人素质不高,受利益的驱动或其它因素的影响,就往往怂恿、指使被告人翻供,并策划、帮助、指使他人作伪 证,与被告人的翻供相印证,想把案情搞成一锅粥,以便混水摸鱼。鉴于现阶段对证人作伪证的处罚不力,使很多人不惜以身试法,在很大程度上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㈤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最低证据标准上认识不同
从我国刑事诉讼实施的过程来看,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最低证据认定的标准上应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法律不可能对细节问题规定的面面俱到,各人对法律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因而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在某些具体伤害案件证据的最低要求上认识不一致。公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审判机关 则往往认为证据间的有些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并且在证据的采信上双方意见也不一致,从而导致故意伤害案件公诉难、定罪量刑更难。
要解决以上存在的制约、影响故意伤害案件公诉质量的种种问题,必须抓住根源,采取切实可取的措施,加以修正,加以完善,才能更好地指控犯罪、保护人民。具体措施可从下面几点加以落实。
㈠侦查机关明确责任分工,全面细致地完成侦查工作。侦查机关发现和侦查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指控犯罪,是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服务的,因此,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目标是一致的,共同处于控方地位,二者应遵循共同的证据标准。凡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都要进行全面 细致的调查、勘验工作,无论案发后嫌疑人是否确定,是否认罪、都应尽可能多地提取第一手证据,把证据搞全搞准,为后面的公诉活动打好基础。
㈡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获取现场证人的证言。对于害怕打击报复或顾于情面不愿作证的证人,要耐心地 向他们宣传法律有关规定,强调作证是每 个公民的义务,告知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司法机关要全方位负起责任,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警告,如打击报复证人要负法律责任。同时多做证人的思想工作,施加社会公德的影响,让证人换位思考:如果你是当事人,因证人不作证受到冤枉或得不到保护是什么心情。相信只要尽到最大努力,绝大多数证人还是通情达理, 会站出来作证的。
㈢明辨证据真伪,加大对伪证罪的处罚力度,减少伪证的发生。证人只所以敢作伪证,辩护人之所以敢怂恿、指使被告人翻供及指使证人作伪证,主要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伪证罪一般不予追究或者处罚太轻。要想有效遏制这种现象,必须在综合全案证据, 明辩证据真伪的基础上,对伪证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使人们不 敢作伪证。同时要对辩护人加强职业道德纪律培训,从源头上堵塞产生翻供及伪证现象的根源。
㈣统一控、审双方认识,避免检法冲突。公诉机关在确保公诉质量,提高公诉水平的同时,要注意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在遇到认识有分歧的案件时,双方要多交流,多探讨,最大限度地统一控、审双方在证据审查与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使双方对故意伤害案件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标准达成共识,避免检法冲 突,提高公诉机关收集和运用证据的效益价值,以达到最佳的出庭公诉效果。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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