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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必要的工会程序

发布时间:2016-4-28 浏览次数:13826

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必要的工会程序
2015年底,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公司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未事先将理由通知该公司的工会组织、未征求工会意见的案件,法院最终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万元。
从现行法律看这个不太起眼的程序性规定可能击倒不少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在公司实物中,这些细节往往被忽略从而导致败诉结果,就《劳动合同法》43条规定而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虽然有这个规定,但在法律施行的前几年,实务中执行得并不好,很多单位不通知工会,裁判机构也不以为然,并不会判违法解雇。
 
   但依照**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出台以后,情况有了变化。该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现在单位不通知工会,基本上会被判违法解雇。
 
   至于未建立工会的单位,是否需通知工会,各地司法实践有不同做法,从实务中看,绝大多数地区的做法都是可以不通知。有个别地区规定需通知当地工会,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实务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可以是镇、乡、城市街道的基层工会,也可以是县级以上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