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部门关于简化刑事案件管辖对接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04 浏览次数:2003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现就简化刑事案件管辖对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确保公平正义的条件下,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简化案件管辖对接程序,确保及时、有效打击犯罪。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存在对合、牵连或上下游关系等关联情形。
对符合上列(一)、(二)、(三)情形的,可直接并案处理;对符合第(四)种情形且无管辖争议的,也可以直接并案处理。
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并案处理的,或者符合第(四)种情形但存在管辖争议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管辖或层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决定书应以上级公安机关单位名义出具。
三、对公安机关并案处理、指定管辖的案件,涉及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或提起公诉事项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四、公安部指定省公安厅管辖的案件,省公安厅自收到指定管辖文书之日起10日内,明确具体管辖的公安机关,并将指定管辖事项、指定管辖理由和案件基本情况函告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收到指定管辖函件后,应当及时对案件管辖问题进行研究。对确需指定管辖案件,经口头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后,逐级转告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受案。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函件后,应逐级转告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相关案件后应逐级层报。
五、省公安厅或设区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的案件,省公安厅或设区市公安局在下发指定管辖文书后,应及时将指定管辖事项、理由、案件基本情况函告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六、对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未尽事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依照相关规定研究解决。
七、本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2014年12月23日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温 馨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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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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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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