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

声明:本网站为苏州律师法律公益网站,引用的部分外来资料,若权利人认为侵犯其知识产权,请本律师联系核实后即予以删除
典型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 典型案例

"不当得利" 分手购房款难要回

发布时间:2011-06-24 浏览次数:2512

外籍男状告前女友"不当得利" 分手购房款难要回

2011年06月23日 13:5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外籍男子陈先生(化名)花7.38万欧元,为女友王小姐(化名)购置了房产;5年后双方分手,购房款该不该返还给陈先生?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闹上法庭,福田法院认为王小姐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王小姐返还陈先生7.38万欧元。王小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外籍男子状告前女友索房款

  今年44岁的陈先生是荷兰籍华人,据其诉称,2005年,他在深圳和当时才22岁的王小姐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次年王小姐进入大学进修,但其读书期间并无经济来源,其学费和生活费都是陈先生负担。

  陈先生考虑到为了双方今后能在一起,在深圳购置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小户型。因为他是外籍人士,为了购房手续更方便,于是他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小姐名下,并支付了首期款1.34万欧元,并每月供房700欧元,一直到2009年4月双方分手。

  2007年8月,陈先生为王小姐在其湖北老家购置一处房产。在陈先生支付了首期款6000欧元后,王小姐要求陈先生一次性付清湖北老家购置房产的全部余款3.8万欧元。

  2009年4月,王小姐提出分手。陈先生称他多次挽留未果,但想到自己长期以来已经为王小姐支付房款总额达到7.38万欧元(依汇款当日汇率折算人民币合计77万余元),还为王小姐支付生活费1.29万欧元,导致自己陷入经济困境,为此,陈先生将王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7.38万欧元。

  前女友称购房款是“赠与行为”

  一审开庭时,王小姐辩称:涉案的7.38万欧元并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属于婚前财产赠与。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王小姐在恋爱期间,均有结婚的意思表现,陈先生为了达到能和对方结婚的目的,出资为王小姐购房,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但购房后王小姐提出分手,不愿意和陈先生结婚,在目的无法实现的前提下,王小姐继续无偿占有陈先生的购房款,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也缺乏法律依据,该占有行为造成陈先生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王小姐应返还陈先生7.38万欧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后,王小姐提起上诉。

  昨日开庭时,王小姐和陈先生均未出庭,由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应诉。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但陈先生一方表示不愿调解。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吴涛)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温 馨 提 示     
当您和您的亲属朋友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相信您已处在一种非常痛苦和无助的状态之下,这时候您更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您每开支出一笔钱都应当谨慎,特别要谨防“好心人”以疏通关系、放人等名义诈骗您的钱财,钱财的损失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耽误处理问题最佳时机,因此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应是您首选。

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