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得探望子女的约定无效
发布时间:2011-04-02 浏览次数:2273
2002年8月,钟某和倪某登记结婚。2005年3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钟某某由倪某抚养,钟某不得探望。离婚后,钟某数次去探望女儿,但倪某只让其见了一次。双方遂起纠纷,并为此而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发生争执:钟某要求每月探望女儿一次,每次两天;或者是每月探望女儿三次,每次半天。但倪某认为自己和钟某已就探望权的问题达成协议,钟某无权探望女儿。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钟某与倪某关于钟某不得探望女儿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钟某主张行使探望权,于法有据,同时也合乎道德人伦之情理,应予支持。钟某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鉴于其女儿钟某某才两岁两个月,已经适应了目前的生活环境,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钟某探望女儿的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密。
最后,法院判决准许钟某于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日9点至17点行使探望权。探望期间,允许钟某带女儿钟某某在县城范围内活动。倪某对此负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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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或专科)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聘请辩护人应当选择专业的刑事律师,只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才会更好。
3、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刑事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在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信息,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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